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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备注  | 敬告  | 
一、学费  | 学费  | 元/生.年  | 5000  | 市物价局等  | 深价联发[2009]7号  | 按学期收取  | 一、本栏未列明的教育收费或者 虽列明但没有批准文号的教育收费, 学生有权拒缴。 二、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学习或 生活用品(用具)。 三、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教学以 外的活动的临时收费应按实际收取, 多退少补。 1、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 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2、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 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 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 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按受 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 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 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 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算。 3、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 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 
二、住宿费  | 初中生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400  |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 深价联发[2009]7号  | ||
热水费  | 元/m3  | 25  | |||||
通讯网络费  | 元/小时  | 1.5  | 一年不超过300元  | ||||
四、面向社会收费  | 考试费  | 元/学科  | 20  | 粤价函[2000]112号 粤价函[2002]37号等  | 新生录取时,代深圳市招生办收  | ||
迁移证费  | 元/生  | 4  | 市物价局等  | 深价联发[2009]7号  | 代毕业生购买迁移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