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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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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工会职业技术学校宿舍好不好?

广州市总工会职业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宿管员负责制,晚上24:00之后宿管工作由夜班门卫负责。

第五条宿管员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受宿管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各室设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宿舍长的领导

第七条每栋宿舍楼设保洁员一名,负责督促学生卫生清洁及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和垃圾的清运。

第八条学生宿舍楼内的所有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第一款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第二款学生宿舍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圾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宿舍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第三款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的划分见附表:值日生表。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宿舍长负责组织宿舍各成员协商解决;

第四款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评分标准):

1、门、窗地面整洁

(1)、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

(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

2、物品摆放整齐

(1)桌子按规定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

(2)桌面、书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

(3)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

(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要整齐;

(5)被褥叠放整齐;

(6)床上不乱扔杂物;

(7)蚊帐统一挂放。

3、无蛛网积灰

(1)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

(2)日光灯、风扇上无蛛网积灰;

(3)各类家具上无蛛网积灰;

(4)床板下无蛛网积灰。

4、阳台、卫生间

(1)阳台整洁,无杂物;

(2)卫生间整洁,无异味,垃圾入袋。

5、不违章用电和电器

(1)不私拉电线,电线不绕床;

(2)床上无台灯;

(3)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不使用蜡烛。

6、维持家具和其它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

(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

(2)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

第五款学生宿舍卫生每周检查一次,成绩每周公布一次。

第六款成绩突出者或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奖惩条例》奖优惩劣。

第十条奖惩条例

第一款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连续五次为优的宿舍获奖品。

第二款卫生先进宿舍和免检宿舍在“文明宿舍”评比中给予加分。

第三款以学年为阶段,凡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取消其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第四款对于卫生成绩一月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警告,张榜警告时把宿舍长、班干部的名单一并公布,屡教不改者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节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二条每个宿舍用水用电按每间宿舍的水表、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人免费用水4立方米,每每月每人免费用电8度,超支部分的水电费由宿舍长按时交到宿管中心。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拆动水电表,违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劝告不听,除没收灯具外,另外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灾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外,其它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棒(杯)等不得使用,违者依本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第三节钥匙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发放门锁钥匙一把,各楼宿管员掌握一把,为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十六条新生进校时,交付押金,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同时每把铂匙收押金5元,并建立使用登记册,学生离校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

第十七条学生不准私自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室,钥匙由宿管中心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交的钥匙和所用锁不配套者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五元。

第十九条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员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管理室钥匙时,要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二十条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借。

第四节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30 开门,23:00关门(周五、周六晚上24:00),学生23: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学生科严肃处理,对于学生夜不归宿,屡教不改的行为,学校将给予取消住宿资格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二十五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二十六条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二十七条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第二十八条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

第二十九条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

第三十条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二条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三十三条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五条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带入会客。

第三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赔偿。

第五节假期学生留校住宿规定

第三十七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毕业班实习同学,须经宿管中心、学生科批准,开出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宿管员处登记,办理出入证,并交纳管理费。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学寒暑假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八条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定宿舍。

第三十九条为安全起见,留校学生采取相对集中原则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封门,此后,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由本宿舍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

第四十条学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住宿登记日期和其它事项详见本宿舍楼通知。

第六节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各宿舍凡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告修理,须交维修费的要一次交清,否则不予修理或修理后从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毕业班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日的前三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四条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离校,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宿管中心,由宿管员验收宿舍及家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生离校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有关人员按宿舍设备清单检查验收,清查无误,完好无损后,方可发还押金。如有丢失损坏,按物品管理办法,照价赔偿。收还钥匙后,退还押金。如家具用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处理。

第四十六条办完离校手续后,在三天内离校,如仍滞留在原宿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室内人员有先后走的,查验后的宿舍物品即由后走者保管。

第四十八条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在校期间,如有应缴款项而未缴清的,离校时必需全部交清,如拒不缴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条家具及物品验收合格者,由宿管中心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或毕业证等。

第三章学生住宿资格

第五十一条宿舍申请资格

第一款广州市总工会职业学校全日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数超过实际分配床位时,则按住宿申请批核之优先级处理。

第二款一般情况下,非本地新生必须入住本校学生宿舍,为期三个学年。本地学生提出住宿申请者,住宿时间为期一学年,否则不予安排。第一学年完结后,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或走读申请,如无提出申请者,则作继续住宿处理,按规定缴交相关住宿费用。

第三款本制度中的“本地学生”是指户籍所在地在学校的区域范围内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住宿申请手续

第一款新生报到时需要填写《学生宿舍申请表》及缴交住宿费。获批准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相关缴费规定者方具有住宿资格。

第二款本地学生如不需住宿,请于学年结束前指定时间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走读申请,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款复学学生应于申请复学时提出住宿申请。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宿管中心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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